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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执指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科技支行、江西省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科技支行,江西省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省晶鹏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顺富印染有限公司,邹红卫,胡发顺,黎军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指4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科技支行,住所地:南昌市。法定代表人:吴志彦,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省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邹红卫。被执行人:江西省晶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胡发顺。被执行人:江西省顺富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城西。法定代表人:黎军彪。被执行人:邹红卫,男,汉族,1966年8月23日出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胡发顺,男,汉族,1961年1月13日出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黎军彪,男,汉族,1960年11月13日出生,住南昌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科技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省晶鹏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顺富印染有限公司、邹红卫、胡发顺、黎军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洪执恢字第11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科技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省晶鹏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顺富印染有限公司、邹红卫、胡发顺、黎军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洪执恢字第11号】,指定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行。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协助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交接,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 梁 珂审判长 :王财斌审判员 : 姚 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喻 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