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202行审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吕俊德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吕俊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202行审120号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辉,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兵,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吕俊德,男,1938年10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莱城区。已殁。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吕俊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吕俊德已于2016年9月23日因病死亡,于2016年10月13日撤销户口。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23日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 华审判员 韩继萍审判员 郝永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军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