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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执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贵州詹阳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与吴可超、安绍绪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詹阳动力重工有限公司,吴可超,安绍绪,吴言红,吴培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1执1466号申请执行人:贵州詹阳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中曹司97号。被执行人:吴可超,男,汉族,1992年4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石阡县。被执行人:安绍绪,男,汉族,1974年1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石阡县。被执行人:吴言红,女,汉族,1976年3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石阡县。被执行人:吴培宇,男,汉族,1994年11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石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詹阳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可超、安绍绪、吴言红、吴培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0日前支付48000元,剩余款项分为8期支付,从2017年11月1日起每三个月支付5万元,利息于最后一期一同计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1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安林审判员  胡晓东审判员  陆文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晏崧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