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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6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唐秀菊与王凤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秀菊,王凤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1055号原告:唐秀菊,女,194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和龙市光明街花圆社区***组。委托代理人:朱秀红,和龙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凤华,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唐秀菊与王凤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唐秀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秀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唐秀菊负担。审判员  吴龙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慧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