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唐秀菊与王凤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秀菊,王凤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1055号原告:唐秀菊,女,194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和龙市光明街花圆社区***组。委托代理人:朱秀红,和龙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凤华,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唐秀菊与王凤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唐秀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秀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唐秀菊负担。审判员 吴龙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慧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