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7民初5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市和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春燕、曾荣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南宁市和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春燕,曾荣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7民初5013号原告:广西南宁市和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厢大道18号办公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552281154E。法定代表人:李淑娜。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欣,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春燕,女,1976年1月9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被告:曾荣平,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原告广西南宁市和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春燕、曾荣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西南宁市和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西南宁市和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南宁市和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南宁市和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何卫萍审判员 梁永光审判员 罗 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柳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