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3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彭素真与李广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素真,李广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3767号原告:彭素真,女,汉族,1946年12月21日出生,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李广林,男,汉族,1965年6月23日出生,农民,住所地睢县。原告彭素真与被告李广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彭素真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素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素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素真负担。审判员 段效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家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