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304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乌海市国土资源局乌达分局与王永军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乌海市国土资源局乌达分局,王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内0304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乌海市国土资源局乌达分局。住所地乌达区巴音赛东街**号。法定代表人闫晓非,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成,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永军,男,50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乌海市。申请执行人乌海市国土资源局乌达分局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00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乌海市国土资源局乌达分局作出的2017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乌海市国土资源局乌达分局作出的2017006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何惧审判员王璟贤审判员吴俊义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戴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