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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37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书飞、陈书芳等与安徽金明车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飞,陈书芳,陈书梅,安徽金明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2民初3743号原告:陈书飞,女,1986年5月23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陈书芳,女,1971年5月16日,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陈书梅,女,1973年5月19日,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安徽金明车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中宁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晓浦,公司董事长。原告陈书飞、陈书芳、陈学梅诉被告安徽金明车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书飞、陈书芳、陈学梅参加诉讼,被告安徽金明车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给付三名原告劳务报酬6000元及利息(从?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8日至2017年5月30日,三名原告受僱于被告从事组装工作,月工资为每人每月2000元。至2017年8月14日,被告共欠三名原告工资6000元,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陈晓浦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17年9月10日之前支付。到期后,原告数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三名原告劳务报酬6000元及利息(从?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原告在庭审中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三名原告受僱于被告从事组装工作,经结算被告尚欠三名原告6000元,由被告的法定代表代替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在卷佐证。本院对三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劳务报酬6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金明车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陈书飞、陈书芳、陈学梅劳务报酬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明光市支行,户名:明光市人民法院,账号12×××05)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徽金明车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朝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