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5民初13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黎汝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黎汝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3736号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负责人:阮玉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中,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静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黎汝盛,男,汉族,1967年8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登,广东金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被告黎汝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31.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岑洁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