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8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尚亚娟与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办新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办新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亚娟,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办新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办新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8491号原告:尚亚娟。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办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尚琪,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办新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尚斌斌(曾用名尚文斌),该组组长。原告尚亚娟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办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村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办新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新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亚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村村委会之法定代表人尚琪与被告新村一组之诉讼代表人尚斌斌经合法传唤,无故拒不出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尚亚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款半人份额1324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原告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自幼在被告村组生活,2006年4月19日原告与城镇居民樊建民结婚,于2007年7月31日婚生一女樊某某,于2016年11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7年5月被告村组土地被征用,被告新村一组给村民人均分配征地补偿款26488元。原告系独生子女户,应依据计划生育优待政策享有一个人份的奖励份额,但被告未给原告分配奖励款,遂提起诉讼。被告新村村委会及新村一组经合法传唤,无故拒不到庭,无辩词。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尚亚娟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尚亚娟的户口本、养老保险手册、合疗登记本;2.原告尚亚娟和樊建民的结婚证;3.独生子女证;4.樊建民及独生子女的户口本、樊建民的火化证;5.存单;6.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关于尚亚娟等和新村村委会就独生子女政策问题处理意见。原告尚亚娟提交上述证据证明其具有本村村民资格,且为独生子女户。本院认为,原告尚亚娟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特征,且相互印证,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故拒不到庭,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尚亚娟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证,可作为定案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尚亚娟系被告村组村民,其与城镇居民樊建民婚生一女樊某某,樊建民于2008年1月8日逝世,原告尚亚娟于2016年11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7年5月被告村组土地被征用,被告新村一组给村民人均分配征地补偿款26488元,未给原告尚亚娟分配独生子女征地补偿款奖励款,现原告尚亚娟以二被告应向其分配独生子女奖励款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系村民自治组织,其自治行为须经民主议定,且经民主议定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及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原告户籍登记在被告村组,且属于独生子女户,依据《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应当享受增加一人份的集体财物分配的份额。被告新村一组拒绝给原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奖励款的行为,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侵犯了原告尚小艳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现主张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半个人分额的奖励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经核实未向原告发放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奖励款半个人份的金额为13244元。被告新村村委会对所辖小组的行为有管理、监督之责,故其应对被告新村一组承担的义务负��带之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办新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尚亚娟独生子女集体收益分配奖励款13244元;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办新村村民委员会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元,原告已经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65.5元,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办新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负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办新村村民委员会连带给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