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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49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于世友与汤吉良、汤景祥、丁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世友,汤吉良,汤景祥,丁连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4948号原告:于世友,男,194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汤吉良,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汤景祥,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丁连华,女,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于世友与被告汤吉良、汤景祥、丁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世友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世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于世友负担。审判员  吕忠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纪蓝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