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3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谢明行政处罚(2017)粤0103执350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谢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350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浣花路39号。法定代表人:卢波,该局常务副局长。被执行人:谢明,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谢明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荔综环罚(2016)1302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明履行停止在广州市荔湾区西塱村水闸北X号的冷冻海产品分装及冷冻仓储项目生产的义务。本院已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到涉案场地勘查,涉案场地的经营者已经变更,由于现场已经有合法的另一经营主体,本案暂不能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暂无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350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泰健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观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