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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王国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海,王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刑初741号自诉人张东海,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汤阴县人,住所地汤阴县。被告人王国平,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河南省汤阴县人,汉族,农民,住所地汤阴县。自诉人张东海以被告人王国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张东海以王国平已履行了判决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平已履行了判决义务,张东海自愿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东海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吉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晓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