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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腾龙、彭小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腾龙,彭小燕,吴克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590号申请执行人李腾龙,男,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彭小燕,女,住青原区。被执行人吴克铃,男,住青原区。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李腾龙申请彭小燕、吴克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2民初1726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彭小燕、吴克铃应支付申请人李腾龙案款283685.34元,承担诉讼费4080元、鉴定费3008元、执行费4261.6元。现因被执行人彭小燕、吴克铃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刘春伟审判员  黄卫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雪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