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腾龙、彭小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腾龙,彭小燕,吴克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590号申请执行人李腾龙,男,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彭小燕,女,住青原区。被执行人吴克铃,男,住青原区。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李腾龙申请彭小燕、吴克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2民初1726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彭小燕、吴克铃应支付申请人李腾龙案款283685.34元,承担诉讼费4080元、鉴定费3008元、执行费4261.6元。现因被执行人彭小燕、吴克铃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刘春伟审判员 黄卫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雪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