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恢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广富与王长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富,王长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恢305号申请执行人刘广富,男,196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王长河,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刘广富与被执行人王长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讷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恢30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忠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