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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有申请执行樊院(又名樊越)、杜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有,樊院,杜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杨有,男,45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樊院(又名樊越),男,41岁,汉族,原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现住址不明。被执行人杜巧云,女,40岁,汉族,原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东,现住址不明。(系樊院妻子)本院在执行杨有申请执行樊院(又名樊越)、杜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3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