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任振涛、白高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振涛,白高举,吕燕飞,沈乐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840号申请人:任振涛,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申请人:白高举,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吕燕飞,女,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沈乐平,女,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任振涛与被申请人白高举、吕燕飞、沈乐平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任振涛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白高举、吕燕飞、沈乐平银行存款32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振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白高举、吕燕飞、沈乐平银行存款32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任振涛、王娜名下位于洛阳市老城区定鼎南路55号6幢2-502号【房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雪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玲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