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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执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高新区支行、蔡公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高新区支行,蔡公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16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高新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被执行人:蔡公山,男,汉族,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高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蔡公山欠款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公山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世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采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