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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亚生与王映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生,王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817号申请执行人:王亚生,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被执行人:王映丽,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亚生与被执行人王映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282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亚生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映丽支付人民币14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180元、执行费3702元。本院在执行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1、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映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2017年10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王映丽名下有车牌号为豫M×××××的比亚迪汽车一辆,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无银行、证券登记信息。3、2017年6月16日,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4、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发出悬赏公告寻找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5、上述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7年10月2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该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碧波审判员  赵宏志审判员  王帅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员张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