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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执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旭东与山西晋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维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东,山西晋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6执1880号申请执行人张旭东,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山西晋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迎泽区双塔西街78号南楼101号,注册号140100200440850,代码55873519-6。法定代表人杨维波,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维波,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晋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在执行张旭东与山西晋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维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权利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0106民初18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建君审判员  张卫东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卫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