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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37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创立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创立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3717号之二原告: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44号1单元3层1号。法定代表人:孙登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继华,中豪律师集团(贵阳)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创立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神仙树北路14号。法定代表人:杨宇。原告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创立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创立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12元,由原告贵阳阳光诚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审判员  谢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