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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4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姜利保诉被告董彩莲、张会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利保,董彩莲,张会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4209号原告姜利保,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肖立雪,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彩莲,户籍地河北省涿州市。被告张会建,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原告姜利保诉被告董彩莲、张会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姜利保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郎振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慧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