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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李静波与高晓波、王添翅、洪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波,高晓波,王添翅,洪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2民初1648号原告:李静波,男,1972年4月2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高晓波,女,1961年9月27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王添翅,男,1985年2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洪艳,女,1943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李静波与被告高晓波、王添翅、洪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静波、被告高晓波、王添翅、洪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静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车辆损失款58235.00元;2、请求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车辆营运损失费15000.00元;3、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施救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三被告与王建(已故)系妻子、儿子、母亲关系,三被告均系王建的合法继承人。在2017年7月24日16时35分许,王建驾驶吉AED7**号小型轿车沿长清线(289)由南向北行驶,至双阳区云山街道于家村四社路口处驶入道路左侧,与徐金驾驶的在长清线道路西侧快车道内由北向南行驶的吉A9D4**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吉A9D4**号重型货车失控与原告实际所有的在长清线道路西侧慢车道内由北向南行驶的吉A9A4**号大型普通客车(载乘高文吉、薛桂英、刘露露、刘雨轩)相撞,吉A9A4**号客车行驶出路面撞到灯杆,致原告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经双阳交警队处理,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死者王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经营的车辆系营运车辆,此次事故原告的车辆产生的维修费为58235.00元,营运损失21211.92元,王建生前遗留的遗产:位于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红嘴子村北红嘴子屯的房产,位于长春市朝阳区湖西路333号长影世纪村三期26栋801B的房产,吉A465**号福田牌货车及吉AED7**号轿车。南关区金宇大路与华康街交汇红旗小区D5栋3单元1105室也是王建的房产,但是没有房照,物业说是王建的房子,物业电脑也确实是王建的名,现高晓波、王添翅、洪艳住在该房屋。现原告诉至法院,望依法裁判。王添翅辩称,对李静波举证的王建的财产没有意见,但吉A465**福田牌货车已经卖了,一直没有更名。南关区金宇大路与华康街交汇红旗小区D5栋3单元1105室的房产是我的。放弃继承王建的遗产。高晓波辩称,同意王添翅的意见。洪艳辩称,同意王添翅的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24日16时35分许,王建(已故)驾驶吉AED7**号小型轿车沿长清线(289)由南向北行驶,至长春市双阳区云山街道于家村四社路口处时驶入道路左侧,与徐金驾驶的沿长清线道路西侧快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的吉A9D4**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吉A9D4**号重型货车失控与杨志权驾驶的沿长清线道路西侧慢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的吉A9A4**号大型普通客车(载乘高文吉、薛桂英、刘露露、刘雨轩)相撞,吉A9A4**号客车驶出路面撞到路灯杆,致王建当场死亡,三辆机动车及路灯杆损坏。经双阳区交警大队认定,王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志权、徐金、高文吉、薛桂英、刘露露、刘雨轩无责任。吉A9A4**号客车登记车主为长春市双阳区客运公司,实际车主为李静波。吉A9A4**号客车因本次事故发生维修费56735.00元、拖车费1500.00元、营运损失15000.00元。高晓波系王建妻子,王添翅系王建之子,洪艳系王建母亲,王建生前未留有遗嘱。2017年8月30日经吉林省长春市民众公证处公证,王添翅放弃对王建所有遗产的继承权。经查明,登记在王建名下且未分割的财产有:1、位于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红嘴子村北红嘴子屯权利证号为2060163262号、丘地号为7-6/120-5(0)、面积为112平方米的房产;2、位于长春市朝阳区湖西路333号长影世纪村三期26栋801B权利证号为1060103112号、丘地号为4-95/77-2(801B)、面积为45.66平方米的房产;3、吉A465**号福田牌货车及吉AED7**号轿车。上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修车发票及明细、合同、公证书、房屋权属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等证据在卷为凭,足资认定属实。本院认为,王建驾驶的车辆与吉A9D4**号重型货车、吉A9A4**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应当对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吉A9A4**号大型普通客车的实际车主系李静波,故李静波可以作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因王建去世,其所欠的债务应当由法定继承人即三被告在继承王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但是因为王添翅放弃对王建所有遗产的继承权,因此王添翅无需承担责任。李静波诉请的车辆维修费、拖车费、营运损失共计73235.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晓波、洪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继承被继承人王建的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李静波车辆维修费、拖车费、营运损失合计732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3.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920.00元,由被告高晓波、洪艳负担,执行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童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珈萁。,—5—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