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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3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朱金秋与王萍、南阳市天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秋,王萍,南阳市天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3143号原告:朱金秋,女,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现住南阳市。被告:王萍,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芳(系王萍丈夫),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南阳市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解放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843534901法定代表人:关慧灵,任公司董事长。原告朱金秋与被告王萍、南阳市天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原告朱金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秋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朱金秋负担。审 判 长  孙 伟审 判 员  王建业人民陪审员  张文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