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民督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显英、冯再亮督促支付令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显英,冯再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曲沃县人民法院支付令(2017)晋1021民督24号申请人: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付向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海泉,山西晋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显英,女,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申请人:冯再亮,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郑显英丈夫。申请人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2016年5月26日,被申请人郑显英、冯再亮从申请人处借款70000元,约定月利率9.33‰,自借款逾期之日按照借款月利率的50%支付罚息。2017年5月22日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郑显英、冯再亮未能偿还借款,要求被申请人郑显英、冯再亮给付申请人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罚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郑显英、冯再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罚息。申请费517元,由被申请人郑显英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亢玉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飞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