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民初3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3193梁淑娟与蔡连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淑娟,蔡连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3193号原告:梁淑娟,女,1984年2月10日生,住扬中市。被告:蔡连鹤,男,1979年10月3日生,住扬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生才,扬中市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淑娟与被告蔡连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梁淑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梁淑娟负担。审判员 施桂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