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5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廖中志与刘天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中志,刘天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5847号原告:廖中志,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天翌,男,199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中志与被告刘天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廖中志与被告刘天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廖中志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天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廖中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中志撤回对被告刘天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620元,原告廖中志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戎 群审 判 员 阳强强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亚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