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1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王某某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675号原告薛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原告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薛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白智如审 判 员 梁 磊人民陪审员 刘彩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白雪琴书 记 员 都艳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