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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历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历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133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梅镇上梅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治中,男,199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被告陈历胜,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历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2民初4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伍智育审 判 员  龚 伟代理审判员  刘 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贺北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