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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6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执272号谭宗保与向有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宗保,向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6执272号申请执行人:谭宗保,男。被执行人:向有明,男。本院在执行谭宗保与向有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谭宗保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226执2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尚清审 判 员  谢 钧人民陪审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茂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