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6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执272号谭宗保与向有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宗保,向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6执272号申请执行人:谭宗保,男。被执行人:向有明,男。本院在执行谭宗保与向有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谭宗保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226执2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尚清审 判 员 谢 钧人民陪审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茂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