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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6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建、徐佳楠与蒋晓宇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徐佳楠,蒋晓宇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6025号原告:李建,男,汉族,1990年7月31日出生,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现住江苏省靖江市。原告:徐佳楠,男,汉族,1992年1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靖江市。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正静,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晓宇,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建、徐佳楠与被告蒋晓宇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两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徐佳楠撤诉。本案受理费2542元减半收取计127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亚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徐 丹书 记 员 姚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