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31执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武彩琴与郭统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彩琴,郭统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31执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彩琴,女,汉族,1961年10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郭统宇,男,汉族,1975年3月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43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7年4月11日、2017年10月16日对被执行人郭统宇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2017年4月11日对被执行人郭统宇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2017年4月12日到山西省沁源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4月12日将被执行人郭统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武彩琴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经申请人武彩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原秀琴审 判 员 王 彦人民陪审员 针云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锦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