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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31执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武彩琴与郭统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彩琴,郭统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31执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彩琴,女,汉族,1961年10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郭统宇,男,汉族,1975年3月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43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7年4月11日、2017年10月16日对被执行人郭统宇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2017年4月11日对被执行人郭统宇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2017年4月12日到山西省沁源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4月12日将被执行人郭统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武彩琴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经申请人武彩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原秀琴审 判 员  王 彦人民陪审员  针云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锦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