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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终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东明县菜园集镇东台寺村民委员会、刘丕芳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明县菜园集镇东台寺村民委员会,刘丕芳,丁有理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18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明县菜园集镇东台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袁安华,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百善,东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丕芳,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亚东,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丁有理,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上诉人东明县菜园集镇东台寺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刘丕芳及原审第三人丁有理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东明县菜园集镇东台寺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丽审判员 于 辉审判员 张宪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启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