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刑终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道辉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道辉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刑终334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道辉,绰号“军长”,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安市青原区。2017年7月7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道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17)赣0803刑初13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道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道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道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道辉撤回上诉。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7)赣0803刑初1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审判长 唐春梅审判员 伍春辉审判员 刘凯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传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