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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57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毕节市新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启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节市新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启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5764号原告:毕节市新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205000720328293。被告:陈启亮,男性,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学院路***号东城印象*号楼******号房,其他未提供。本院在审理毕节市新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启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毕节市新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节市新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节市新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毕节市新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庆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