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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3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立彩与张振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彩,张振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02民初3881号原告:张立彩,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承德市兴隆县,被告:张振兴,男,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桥区,原告张立彩与被告张振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立彩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海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立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振兴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立彩诉称,2016年3月份,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大理石加工及安装等工作,月工资5500.00元。至2017年1月底,双方经过核算,被告应欠原告19000.00元,2017年3月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9000.00元的劳务费,现尚欠10000.00元劳务费未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10000.00元的劳动报酬,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张立彩所举证据为欠条一张,内容为:拖欠张立彩工资壹万贰仟元整加柒仟元整,合计壹万玖仟元整。2017年3月2日,张振兴。被告张振兴未出庭,亦未向法庭出示证据。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查,被告陈述称:对拖欠原告12000.00元劳动报酬无异议,但因其不会书写欠条,就在一张空白纸上面签了自己的名字,欠条内容都是原告私下书写的,原告私下又多加了7000.00元,对这7000.00元不予认可。原告张立彩对被告张振兴上述陈述并无异议,称被告除了拖欠原告一笔12000.00元之外确实还另欠原告一笔7000.00元的劳务费。对于原告出示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张振兴认可拖欠原告张立彩劳动报酬12000.00元,但不认可拖欠另一笔7000.00元的事实,原告认可此7000.00元系自己私下加上去的。到目前为止没有证据证实此笔劳动报酬存在,故本院对此7000.00劳动报酬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立彩与被告张振兴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大理石加工及安装等工作,至2017年1月底,双方经过核算,被告应欠原告12000.00元的劳动报酬。因被告不会书写欠条,故被告在空白纸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欠条上面的其他内容均由原告书写。原告认为被告除了拖欠其12000.00元劳动报酬外还应另欠一笔7000.00元的劳动报酬,因此原告在欠条中又加上了此7000.00元的劳动报酬。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彩为被告张振兴工作,被告应依据双方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双方经过核算,被告应欠原告12000.00元的劳动报酬,但原告在欠条上额外又加上了一笔7000.00元的劳动报酬,此笔劳动报酬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被告拖欠原告12000.00元劳动报酬的事实予以认定,对被告拖欠原告7000.00元的劳动报酬的事实不予认定。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在双方经过核算后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9000.00元的劳动报酬,故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数额应为3000.00元。因双方并未约定迟延期间应给付利息,故原告主张被告应给付其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振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立彩劳动报酬30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计算。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后25.00元,由原告张立彩负担17.50元,被告张振兴负担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 英附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