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国强诉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强,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724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强,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华区。本院在执行(2017)黑0202民初1639号民事调解书。王国强与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王国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02民初16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齐立新审判员 解 明审判员 谷庆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