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5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挑基与陈大兵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挑基,陈大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5306号申请执行人:张挑基,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平江县。委托代理人:张海平,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大兵,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钟祥市。原告张挑基与被告陈大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10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白云区人和兵兵皮具厂向张挑基支付货款59649元;二、陈大兵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1291元,由广州市白云区人和兵兵皮具厂和陈大兵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291元,其同意由广州市白云区人和兵兵皮具厂和陈大兵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2017年6月21日,张挑基以陈大兵到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940元,本案执行费724元。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大兵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陈大兵名下在位于湖北省××××大道(磷城家园)1幢2单元2-1102号房中占有份额,本院已于2016年11月10日予以查封[查封案号为(2016)粤0111执保1446号]。除此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出示本案的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询结果表示认可,并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53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审判员 邓春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旭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