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03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谌小平、张美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谌小平,张美娥,刘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3民初59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中路450号。法定代表人:郑精兵,行长。被告:谌小平,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被告:张美娥,女,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系被告谌小平妻子。被告:刘煌,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告谌小平、张美娥、刘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负担。审判员  何文华��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翁 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