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01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栓秀与临夏市后杨琉璃瓦厂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栓秀,临夏市后杨琉璃瓦厂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01民初585号原告:王栓秀,女,生于1971年8月2日,汉族,住本市,农民。被告临夏市后杨琉璃瓦厂负责人:李和平,男,生于1965年12月25日,汉族,住本市。原告王栓秀与被告李和平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以暂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栓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马文祥审 判 员 郑光胜人民陪审员 包瑞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