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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01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栓秀与临夏市后杨琉璃瓦厂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栓秀,临夏市后杨琉璃瓦厂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01民初585号原告:王栓秀,女,生于1971年8月2日,汉族,住本市,农民。被告临夏市后杨琉璃瓦厂负责人:李和平,男,生于1965年12月25日,汉族,住本市。原告王栓秀与被告李和平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以暂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栓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马文祥审 判 员  郑光胜人民陪审员  包瑞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