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58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道真自治县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迪派歌舞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道真自治县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迪派歌舞厅,李柏林,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重庆市鼎米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舒玉娟,黄勇,王建忠,吴信楼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58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道真自治县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道真自治县北兴天街华府一楼。法定代表人:杨天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迪派歌舞厅,住所地道真自治县永城社区文化路北兴天街华府1栋3楼。经营者:李柏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柏林,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仡佬族,住道真自治县。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畅,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北兴天街华府小区4号楼一层。负责人:刘泽发,系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重庆市鼎米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56号。法定代表人:聂小毅,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舒玉娟,女,1970年3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道真自治县。第三人:黄勇,男,1965年3月6日出生,苗族,住道真自治县。第三人:王建忠,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苗族,住道真自治县。第三人:吴信楼,女,1971年9月19日出生,仡佬族,住道真自治县。上诉人道真自治县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迪派歌舞厅、李柏林、原审被告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重庆市鼎米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舒玉娟、黄勇、王建忠、吴信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5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5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道真自治县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玉振审 判 员 罗小龙代理审判员 付甫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吴 月书 记 员 牟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