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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6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雷小利与孙艳梅、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小利,孙艳梅,高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6民初1146号原告雷小利,男,1963年12月14日生,汉族,绥德县辛店乡居委会龙泉路人,现住绥德县城南街榆林市。被告孙艳梅,女,56岁许,汉族,现住榆林市卫生学校家属院。被告高斌,男,57岁许,汉族,住址同上,榆林市卫生学校职工,系孙艳梅之夫。原告雷小利与被告孙艳梅、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小利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免于缴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 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秀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