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杨天祥与何立、方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天祥,何立,方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549号原告:杨天祥,男,195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何立,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方丽萍,女,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杨天祥与被告何立、方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天祥以与何立、方丽萍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天祥撤诉。案件受理费9305元,减半收取计4652.5元,由杨天祥负担。审 判 长 吴文龙审 判 员 王泽明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燕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