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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27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项敦武与何红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敦武,何红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2799号原告:项敦武,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告:何红强(又名何易),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敦武与被告何红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敦武于2017年10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项敦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何红强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敦武撤回对被告何红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98元,减半收取949元,由原告项敦武承担。审 判 员 张乾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龙 霞书 记 员 周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