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委赔监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明彬、张源一案申请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委赔监34号明彬、张源:你们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苏02委赔14号决定,以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高新区法院)对你们购买的房屋违法查封,耽误了楼盘的验收与交付进程,要求赔偿你们1元人民币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你们虽向无锡佳泓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案涉房屋并支付了全部价款,但无锡高新区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无锡佳泓置业有限公司相关案件中对案涉房屋进行预查封时,该房屋既未登记在你们名下,也未交付给你们。无锡高新区法院对案涉房屋的预查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根据该规定,查封、预查封行为导致的仅是不得办理被查封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并不影响案涉房屋的验收、交付。你们向无锡高新区法院主张赔偿案涉房屋延期交付的违约金及向本院申诉要求无锡高新区法院赔偿你们1元人民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你们的申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本院赔偿委员会对你们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