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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6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大连友谊合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大连友谊合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6102号原告:刘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颖,辽宁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友谊合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善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锋,辽宁海之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大连友谊合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275元,退回原告275元。审判员  卢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