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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39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希娅与梁永洪重庆富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希娅,重庆富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永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3909号原告:陈希娅,女,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富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三路4幢2-2-1。法定代表人:王翀。被告:梁永洪,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原告陈希娅与被告重庆富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永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陈希娅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希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希娅负担。审 判 长  赵嘉志人民陪审员  刘运祥人民陪审员  王先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爱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