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与陕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陕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69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陈锦途,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邢菊花,系该公司总经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民初字第06007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本院经点对点、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选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