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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刑终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刑终275号原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杞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杞县人民法院审理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豫0221刑初24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某某撤回上诉;杞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1刑初2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王 刚审判员 陈岩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