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得才与被执行人卢玉强、卢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得才,卢玉强,卢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刘得才。被执行人卢玉强。被执行人卢文。申请执行人刘得才与被执行人卢玉强、卢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2)双滦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得才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2)双滦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朝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