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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得才与被执行人卢玉强、卢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得才,卢玉强,卢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刘得才。被执行人卢玉强。被执行人卢文。申请执行人刘得才与被执行人卢玉强、卢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2)双滦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得才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2)双滦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朝晖 来源:百度搜索“”